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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贵阳市两湖一库网站 http://lhyk.gygov.gov.cn | 更新时间:2011-11-10 |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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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贵阳市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贵阳市法制局会同我局共同起草了《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敬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
    二、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或直接在网上留言。    
    地址:清镇市红枫湖滴澄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551400
    联系电话:0851-2621202(兼传真)
    电子邮箱:401850692@qq.com
   

    附件: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感谢您的支持!

 

 

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水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第五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以下区域内为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
    (一)红枫湖:北起太阳岛,向东至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工行培训中心、滴澄关码头,向南至花鱼洞大桥沿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线。    
    (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点,向东沿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直至朱昌镇,东至铺子头、松林坡码头一线,南至观音山庄,西至河坝岛东面沿岸、老旧土岛一线。
    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图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第五条确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和破坏。
    第七条  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水资源环境、渔业资源,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
    (二)禁止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第八条  禁止向“两湖”水域或湖岸乱扔垃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垂钓和游泳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规游泳和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域游泳、垂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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